無縫氣瓶用鋼坯 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企業(yè)標準 (Q/BQB 113-2009 代替 Q/BQB 113-2003)
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企業(yè)標準 無縫氣瓶用鋼坯 (Q/BQB 113-2009 代替 Q/BQB 113-2003) | ||||||||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無縫氣瓶用鋼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標志及檢驗文件等。 本標準適用于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供制造無縫氣瓶用鋼坯。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2006 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2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226-1991 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試驗法 GB/T 228-2002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229-1994 金屬夏比缺口沖擊試驗方法 GB/T 1979-2001 結構鋼低倍組織缺陷評級圖 GB/T 10561-2005 鋼中非金屬夾雜物含量的測定 標準評級圖顯微檢驗法 GB/T 4336-2002 碳素鋼和中低合金鋼 火花源原子發(fā)射光譜分析方法(常規(guī)法) GB/T 20066-2006 鋼和鐵 化學成分測定用試樣的取樣和制樣方法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3.1 尺寸及允許偏差 3.1.1 鋼坯的截面尺寸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mm | ||||||||
邊長 | 180 | 200 | 205 | 210 | 225 | 230 | 250 | |
邊長允許偏差 | +5.0 -3.0 | +4.5 -4.5 | +5.0 -4.0 | +6.0 -4.0 | +5.0 -5.0 | +6.0 -5.0 | ||
對角線長度差 | ≤5.0 | ≤6.0 | ≤6.0 | ≤6.5 | ≤8.0 | ≤8 | ||
圓角半徑 | 25 | 30 | 30 | 30 | 35 | 35 | ||
注:圓角半徑僅供孔型設計用 | ||||||||
3.1.2鋼坯的通常長度為2m~10m。鋼坯也可按定尺和倍尺長度交貨,其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其允許偏差為0mm+50mm。
3.2外形
3.2.1鋼坯的每米彎曲度不得大于15mm,總彎曲不得大于總長度的1.5%。
3.2.2鋼坯不得有顯著的扭轉。
3.2.3鋼坯剪切時的切斜不得超過8mm,寬展不得大于邊長的10%。
3.3重量
3.3.1鋼坯按實際重量交貨。
3.3.2經供需雙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鋼坯也可按理論重量交貨,鋼坯的密度取7.73kg/dm3。
4 技術要求
4.1牌號及化學成分
4.1.1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4.1.2鋼中殘余元素V、Ti、Nb、B、Zr含量之和應不大于0.15%。供方如能保證,可不進行檢驗。
4.1.3鋼坯的成品化學成分的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guī)定。
表2
牌號 | 化學成分 % | ||||||||
C | Si | Mn | P | S | P+S | 其他 | 殘余元素 | ||
37Mn | 0.34~0.40 | 0.17~0.37 | 1.40~1.75 | ≤0.030 | ≤0.030 | - | Cr≤0.30 | Ni≤0.20 Cu≤0.20 | |
34CrMo4 | 0.30~0.37 | 0.17~0.37 | 0.60~0.90 | ≤0.020 | ≤0.020 | ≤0.030 | Mo:0.15~0.3; Cr:0.90~1.20 | ||
34Mn2V | 0.30~0.37 | 0.17~0.37 | 1.40~1.80 | ≤0.025 | ≤0.025 | - | V:0.07~0.12; Cr≤0.30 | ||
30CrMo | 0.26~0.34 | 0.17~0.37 | 0.40~0.70 | ≤0.020 | ≤0.020 | ≤0.030 | Mo:0.15~0.25; Cr:0.80~1.10 | ||
4.2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爐和電爐冶煉后精煉、真空脫氣制造方式。
4.3交貨狀態(tài)
鋼坯以軋后空冷狀態(tài)交貨。
4.4力學性能及工藝性能
4.4.1 用經熱處理的試樣毛坯制成的試樣所測出的力學及工藝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
表3
牌號 | 試樣 狀態(tài) | 下屈服強度ReL MPa | 抗拉強度 Rm MPa | 斷后伸長率 A % | 斷面收縮率 Z % | 沖擊功 AkU J |
不小于 | ||||||
37Mn | 調質 | ≥640 | ≥760 | ≥16 | - | 50 |
34CrMo4 | 調質 | 835 | 980 | 12 | 45 | 63 |
34Mn2V | 正火 | 510 | 745 | 16 | 45 | 55 |
30CrMo | 調質 | 785 | 930 | 12 | 50 | 63 |
注:當屈服現象不明顯時,以規(guī)定非比例延伸強度Rp0.2代替下屈服強度。 | ||||||
4.4.2表3所列沖擊功值適用于三個試驗結果的平均值。允許其中有一個值小于規(guī)定值,但不得小于規(guī)定值的70%。
4.5低倍組織
4.5.1鋼坯的橫向酸浸低倍試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見的殘余縮孔、白點、分層、裂紋、氣泡、金屬異物和夾雜。皮下夾雜和皮下氣泡的深度不得超過2mm。
4.5.2酸浸低倍組織級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般疏松 ≤2級 ; 中心疏松 ≤1.5級 ; 錠型偏析 ≤2.5級
4.6非金屬夾雜物
非金屬夾雜物應按GB/T 10561中的評級圖,使用A法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表4的規(guī)定。
表4
A類 | B類 | C類 |
≤2.5級 | ≤2.5級 | ≤2.5級 |
4.7表面質量
4.7.1鋼坯的端面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縮孔、夾雜和分層。
4.7.2鋼坯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結疤、夾雜、折疊、裂紋和耳子。
4.7.3鋼坯表面允許有深度不大于1mm的發(fā)紋及深度不超過邊長允許負偏差的個別劃痕、壓痕、凹坑和麻點。
4.7.4鋼坯表面缺陷應予清除。清理應沿鋼坯長度方向進行,清理處要圓滑無棱角,清理寬度不得小于清理深度的五倍,同一截面上清理深度(從實際尺寸算起)不得超過10mm。
5 檢驗與試驗
5.1每批鋼坯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方法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
表5
序號 | 檢驗項目 | 取樣數量 | 取樣方法 | 試驗方法 |
1 | 化學成份 | 1/爐 | GB/T 20066 | GB/T 223、GB/T 4336 |
2 | 拉伸試驗 | 1 | 相當于鋼錠頭部 鋼坯的端頭 | GB/T 228 |
3 | 沖擊試驗 | 3 | GB/T 229 | |
4 | 低倍組織 | 1 | GB/T 226、GB/T 1979 | |
5 | 非金屬夾雜 | 1 | GB/T 10561 | |
6 | 尺 寸 | 逐 根 | - | 合適量具 |
7 | 表 面 | 逐 根 | - | 目測 |
5.2拉伸試驗和沖擊試驗用試樣毛坯按圖1所示位置從樣坯上切取。非金屬夾雜物試樣在拉伸試樣部位上截取。
圖1 |
5.3鋼坯應成批檢驗和驗收,每批應由同牌號、同爐號、同截面尺寸的鋼坯所組成。
5.4復驗與判定規(guī)則
5.4.1如果某批鋼坯初驗結果(除沖擊功外)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要求時,則應將試驗不合格的鋼坯挑出,可從該批任何相當于鋼錠頭部"10"段鋼坯的端頭取雙倍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的復驗。
5.4.2當"10"段復驗有一個試樣不合,則該批全部"10"段鋼坯不得驗收,此時,可從取初驗樣"10"段鋼坯的另一端再切取試樣進行第3次試驗。如試驗結果仍有一項不合格,則該批鋼坯不得驗收。
5.4.3沖擊試驗(U型缺口)的沖擊功初驗結果不合時,應從同一批鋼坯中再取3個試樣復驗,前后6個試樣的算術平均值不得小于規(guī)定值。小于規(guī)定值的單個試樣不得多于2個,其中小于70%的試樣不得多于1個。
5.4.4鋼坯試樣如有白點,不得復驗,并全爐不合格。
6 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6.1標志
6.1.1在每根鋼坯相當于鋼錠頭部一側的端面上粘貼不干膠標簽,標簽上標明爐號、規(guī)格、牌
號、錠坯號和生產班別。爐號以六位數字表示;錠號以二位數表示 (01~28);坯號以10、20、30、40、……、90表示,其含義為:
10 表示鋼錠頭部鋼坯;
20、30、40、…… 表示鋼錠中部鋼坯;
90 表示鋼錠尾部鋼坯。
6.1.2在鋼坯的另一端面標明牌號。
6.2檢驗文件
每批鋼坯應附有保證產品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的檢驗文件。檢驗文件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a)供方名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b)需方名稱;
c)發(fā)貨日期;
d)合同號;
e)牌號;
f)標準編號;
g)爐號、規(guī)格、根數、重量;
h)本標準規(guī)定的各項試驗結果;
i)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Q/BQB 113-2003。
本標準與Q/BQB 113-200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標題由"氧氣瓶用鋼坯"修改為"無縫氣瓶用鋼坯";
――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GB/T 4336和GB/T 20066兩個引用標準;
―― 表1中新增邊長為205mm、250mm鋼坯規(guī)格;
―― 新增37Mn、34CrMo4兩個牌號;
―― 冶煉方法由"鋼由氧氣轉爐冶煉"修改為"鋼由氧氣轉爐和電爐冶煉后精煉、真空脫氣制造方式";
―― 修改"質量證明書"為"檢驗文件"。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技術質量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技術質量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于成峰。
本標準于1990年**發(fā)布,1993年第一次修訂,1999年第二次修訂,2003年第三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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